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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核查的难点在于核查标准的选择只不过是走过场
      
  关于期间核查的文章,近些年刊出不少,其要求、目的、定义、适用对象、核查方法和判定原则已基本讨论清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感到有不清晰、不便操作之处,故成此文,与同行探讨。
  按照权威的说法,期间核查的方法有五种:第一种是参加实验室间比对;第二种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校准;第三种是与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另一个或几个设备进行比较;第四种是对稳定的被测件的量值重新测定(即利用期间核查标准进行核查);第五种是在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利用高等级标准进行校准。其中,第二种方法和第五种方法易于理解,与正常检定/校准类似。第一种方法是实验室之间的比对,核查标准通常由主导实验室准备。此时的核查标准即传递标准,其性能大都经过反复试验和考察,比对结果也由参加比对各方反复研究确定,应该是经得起考验的结果,本实验室只要参加就可以。现实的问题是不能保证每个计量标准、每个校准周期都能参加比对。第三种方法就是量值比对。第四种方法则是典型地利用核查标准进行核查。实际上第三种方法同样也需要一个稳定的核查标准,只不过本实验室组织的比对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对核查标准的稳定性要求相对宽松一些。但一个实验室同时具备几套相同准确度等级的设备的情况并不多见,因此,在实践中采用第四种方案的机会很多。之所以说选择核查标准是关键,是因为只有选择的核查标准的稳定性足够、分辨率足够(准确度未必高),计量标准的核查工作才具有实际意义,否则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只不过是走过场。
  核查标准有一个校准或溯源的问题。严格意义上讲,因为核查标准的校准结果要用于评价被核查标准的测量结果,因此核查标准应由一个与被核查计量标准的测量过程独立无关的过程来校准,且校准过程应比被核查计量标准的测量过程更为精确,即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小于被核查计量标准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核查标准的选择,首选是采用高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器。高等级意味着高准确度、高稳定性,用高一等级的计量标准器核查以下等级的计量标准,符合国家检定系统表的规定,但这种情况对本实验室的次级计量标准可能更为适用。最高计量标准的核查标准很难选择,除非另配一个核查标准,与最高标准同时送检。次选是同等级的计量标准器,最好是使用次数比较少或者闲置不用的,但保养维护比较好的计量标准器,这样考虑主要是损耗小、变化小,计量性能相对稳定,这种情况在实验室也能见到。第三,也是最后的选择。选择“性能稳定”的核查标准,这种情况最为普遍,实现起来也最不好把握,其难点在于核查标准的校准或溯源,即给核查标准赋值;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由上一级的计量标准校准、赋值、考察,确定其计量性能,如不具备这些条件,只有靠本实验室来考核其计量性能,但是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给核查标准赋值,其测量过程不相互独立,即便考虑了其系统误差的影响,其赋值的结果很难区分开究竟是计量标准的还是核查标准的。在这种情况下核查的意义也不太完整。
  二、计量标准的期间核查和稳定性考核是异曲同工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是指其计量特性随时间保持恒定的能力。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是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内容,要求新建计量标准经过半年以上的稳定性考核,已建标准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实质或说核心是计量标准的量值是否保持在最大允许误差或扩展不确定度范围内。稳定性考核的前提是存在量值“稳定”的核查标准,量值“稳定”的技术指标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既然是用来考核计量标准,“稳定”的技术指标至少也要达到与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同等级水平,否则就失去了考核的意义。这种要求与期间核查的第四种核查方法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就是在对计量标准进行期间核查,二者是一回事。
  三、不具备稳定的核查标准的情况
  并不是所有的计量标准都能筛选出性能稳定的核查标准,在JJF1033-2008的附录C.2.3中列举了3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是实物量具,此时选择一个性能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即可。第二种情况,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此时由于实物量具的稳定性远优于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稳定性考核和期间核查可以不必进行;对于按级使用的实物量具标准,由于其检定/校准不提供数值,也很难画出其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对于按等使用的实物量具标准,其检定/校准提供了具体数值,可以画出其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第三种情况,计量标准器和被检定或校准的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如果存在性能稳定的对应于该参数的实物量具,可以用它作为核查标准进行稳定性考核和期间核查。若对于该被测参数来说,不存在可以作为核查标准的实物量具,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和期间核查。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最为复杂,是因为计量标准由非实物量具组成最为常见,是否存在稳定的核查标准,则是见仁见智,因此是否能够实现期间核查、核查标准的选择都可能有差异,稳定性考核和期间核查的有效性、一致性也很难把握。解决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核查标准的选择不一致、期间核查办法不统一的根本之道,最好是在JJF1033-2008中针对各类计量标准是否需要或能够完成稳定性考核和期间核查,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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