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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快艇撞水警船走私贩弃220万港元走私货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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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西贡发生走私快艇撞水警船事件,水警15日晚在粮船湾发现一艘可疑走私快艇,追截期间对方一度撞向水警船,终因船身损毁,急在高流湾抢滩,艇上3名嫌疑人登岸逃去,警方稍后在走私快艇上检获值约220万港元的走私货物。
被截获的走私快艇长约11米,阔约2.6米,配有两部各250匹的舷外机,最高航速料可达50海里。警方在艇上检获79箱手提电话、平板电脑及电子零件等,总值约220万港元。
水警东分区及北分区于15日晚约7时半在西贡海面展开反走私行动,至晚上9时许,水警于东龙洲以西近粮船湾,发现3艘可疑快艇正向大鹏湾内地水域高速航行,怀疑正进行走私活动。
水警船遂展开追截,其中2艘快艇迅即逃去,另一艘船上疑因戴满货物,令航速减慢,被航速达51海里的水警船追及,但对方多次尝试逃脱,更一度撞向水警船,致水警船轻微刮花。
不过,快艇左边船身爆裂、轻微入水,快艇最终被逼在附近高流湾抢滩靠岸,船上3人弃船登岸逃走,水警一度登岸追捕,但无所获,其后在抢滩快艇上检获走私货物,并拖返水警基地扣查。
什么属于走私
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走私行为:(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3)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4)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5)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行为论处:(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国家工商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第17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指出,对走私贩私行为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走私贩私活动中,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者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其有关手续或者证明。其中,汽车、摩托车应具备《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和缉私没收车辆定点销售单位的发货票;其他商品应具备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的发货票、合法的处罚决定书其中的一种。对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明的,区分情节,予以处罚:(1)对经销的,没收物品,没收销售款,可并处物品等值10-20%的罚款;对经查证属于走私物品的,没收物品,没收销货款,可并处物品等值20%的罚款。(2)对购买批量家电等物品自用的,处物品等值10-30%的罚款,对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一律没收。
2.对为经销非法进口商品活动牵线搭桥,提供各种手续、证明、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方便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额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非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走私贩私行为,除按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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